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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拍卖方式签订合同的要约是什么?

2022-06-17 319人已浏览
  • 吴艳艳律师

    吴艳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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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拍卖方式签订合同的,要约是拍买人提出的条件。采用投标式竞价方式举行的拍卖称为投标式拍卖。在这种拍卖中,竞买人按规定将自己的报价密封后,送达至拍卖人规定地点,拍卖人统一开标后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因此,也称作密封递价式拍卖。根据买受人所支付的成交价的不同,投标式拍卖又分为投标式第一价格拍卖和投标式第二价格拍卖。投标式第一价格拍卖的买受人按照自己的报价支付成交价款,而投标式第二价格拍卖的买受人则按照次高价支付成交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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