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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部人员人民警察在境外叛逃属于什么罪?

2021-11-06 2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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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武装部人员人民警察在境外叛逃属于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背叛国家。行为的具体表现: 1、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 2、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 3、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 4、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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