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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缔结程序是什么

2020-09-15 79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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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条约的全部过程。一般包括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二条所指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书面文件。旨在确立、变更或者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五条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缔结: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包括划定陆地边界和海域边界的条约;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移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条约; (四)其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条约。 第六条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 (一)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三)其他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的事项。 第七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其他机构,可以就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条约。第八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进行双边、多边条约谈判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谈判建议,并在拟启动谈判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第九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条约谈判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启动谈判。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一)条约内容涉及外交、经济、安全等重要国家利益的; (二)缔约另一方尚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 (三)条约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事项的; (四)其他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情形。 第十条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报送国务院建议启动谈判的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谈判条约的必要性; (二)谈判的主要内容、问题及解决方案; (三)拟启动谈判的时间; (四)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谈判代表建议人选; (五)其他需要向国务院说明的事项。有中方草案文本或者谈判参照文本的,应当附该文本。 第十一条条约谈判过程中需要对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谈判方案或者中方草案作重要调整或者改动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请示应当说明条约谈判进展情况、建议对谈判方案或者中方草案作出调整或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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