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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飞机托运行李的规定

2022-12-16 28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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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乘坐飞机托运行李的规定如下: 1、托运货物时应检查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写货物托运书,明确是否保险,是否填写声明价值,并由托运人接货人双方签字或盖章; 2、托运人对托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托运政府限制运输及需要向公安,检疫等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效证明; 4、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对立的货物,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 5、货物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严禁用草袋包装和草绳捆扎。 货物重量和体积的规定: 1、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单位为公斤,不到一公斤的四舍五入; 2、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计量单位为0.1公斤; 3、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一公斤计算; 4、非宽体飞机承运的货物,每件体积不超过40乘60乘100厘米,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 5、每件超大超重的货物,应先向总调报告,以征得同意方可承运。 法律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承运人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 第四十二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 第四十三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承运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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