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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承运的行李仅限于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十三项定义的物品。承运人承担的行李按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重要文件和资...
乘飞机对行李的规定包括重量和尺寸,对行李的种类和化妆品种类的数量有要求。乘机行李还分为随身行李和托运行李。例如,不能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等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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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受到损失时,如果不能确定损失的重量,承运人应该按照旅客享受的舱位等级计算赔偿额,比如:普通舱旅客免费的交运行李重量为20公斤,赔偿费最高不能超过100元X20公斤=2000元人民币。
乘客乘坐飞机,托运行李,在乘客和航空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关系的同时也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此处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卸、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上述规定是关于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和托运行李的责任的规定,其基本含义如下:(1)承运人应当对因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承担责任。(2)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因为这些情况的发生一方面与飞机的航行活动无关,另一方面也是承运人无法预料、无法防范的。(3)对部分因旅客行李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该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位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负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旅客领取,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回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按照一般规定,当旅客发现行李丢失后,应该在抵达地进行行李丢失申报,一般在机场都会有所搭乘航空公司的办事处,申报时需带上机票、身份证、护照等相关票据和证件。从楼主的问题来看,楼主这一步已经作了。然后楼主就是等待。若行李在旅客到达抵达地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达,旅客才有权向承运人(也就是航空公司)提起赔偿请求。就算行李在21日内到达,一般承运人也会支付一部分延误补偿费。但还有一个规定,有下述三种情况之一的,行李丢失的责任在旅客一方,承运人无责任: 1.没有按时办理登机和行李托运手续(航空公司要求旅客在飞机起飞前30分钟办好登机和行李托运手续) 2.托运行李中带有违禁物品 3.托运行李中有贵重物品,比如现金、票据、重要文件等(航空公司明确规定贵重物品请旅客随身携带)。除此以上三种情况外造成行李丢失的可以认定为航空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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