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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第60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4-06-24 26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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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门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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