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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前6个月和一年 可撤销

2023-03-20 3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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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和1年前清偿债务可撤销情形有一定的区别: 1、破产清算前六个月的清偿债务可撤销情形指的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提出的前六个月内,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人)以其自身的名义受让债务人的财产时,债务人的清偿债务行为可以申请撤销。而1年前清偿债务可撤销情形指的是债务人在破产清算前一年内,使用其自有财产清偿债务行为可以被撤销; 2、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和1年前清偿债务可撤销情形所涉及的对象不同。前者涉及债权人,即债务人的债权人;后者涉及债务人自身的财产; 3、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和1年前清偿债务可撤销情形的后果也有所不同。前者使债权人受让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可以撤销;而后者使债务人使用自身财产清偿债务行为可以撤销。 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即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过侵权损害赔之诉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追回财产; 2、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是指破产债务人将本属于破产财产或权利的以无价或几近无代价的方式过度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3、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可撤销行为。判断非正常压价的标准,从理论上讲,应与出卖时的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 4、可撤销的偏颇行为。偏颇行为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伏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该行为撤销的理论依据是保护债权人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 (1)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3)本意清偿,即对到期既存债务的清偿。这种清偿,当事人的主观上必须有恶意,即债权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债务人已无支付能力的本意清偿可予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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