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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和卖房纠纷一样吗法律

2024-04-18 1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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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房屋买卖争议之法律问题,法规以明文确立之。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手段的商品房购买合同的双方若有人主张其购买合同无效或申请废止、解除合同,若担保权益所有人作为独立诉求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要求,则应将此案与其相关的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共同审理;若该权益所有人在诉讼中并未提及此事,那么仅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即可。若担保权益所有人就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单独提出诉讼,可在同一法庭上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同时审理。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无效或废止、解除之后,其担保贷款合同亦随之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n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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