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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

2024-05-13 17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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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n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n(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n(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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