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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试用期党纪政纪处分

2020-10-15 1,23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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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领导干部试用期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可以取消现职务。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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