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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债务利息是否参与分配

2024-06-05 2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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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涉及工程款项的交易中,利息被划分为法定孳息的一种。当发包方未能及时履行其所负有的向债权方支付工程款项的义务时,除了需要继续承担向债权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之外,他们还必须承担起支付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利息的义务。这种法律规定的责任是债务方即发包方的强制性负担,并不受任何一方向对方作出承诺或协议的影响。关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自治意愿以及公平正义的原则,赋予了当事人自主决定利息计算方式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就利息的计算标准达成了共识,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若当事人并未就此问题达成明确的约定,则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利息的计算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至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这个关键日期,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如下详细规定: 1.如果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达成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将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算利息的起点。 2.如果当事人并未就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达成明确的约定,或者虽然有约定但约定不够清晰,那么以下几个时间点都可以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发包方的那天; (2)建设工程尚未交付给发包方的时候,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那一天为准;如果建设工程既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那么就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那一天作为付款时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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