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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委托寄电话过去有风险吗

2024-04-17 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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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债权人与讨债公司签署的“讨债协议”的法理性以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它是不合法且不受法律保护的。早在2000年,我国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以及工商总局联手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文件,此份文件对讨债公司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明确讨债公司的违法性,并且通过列举和描述将各类打着诸如商务咨询、经济委托等名义行事的讨债公司纳入其中。该文件更为详细地描绘了非法讨债的特征及其行为举止,比如“讨债公司接受债务追辩业务,但是他们并不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往往会雇佣那些下岗、退休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士,采用上门催收、死缠烂打、跟踪或者损害债务人声誉等方式来收取回报;有的甚至采用威胁、恐吓、诱骗、敲诈甚至绑架等暴力手段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危,以此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尽管现今的“讨债公司”可能会披上“商务调查”或“商务咨询”之类的外衣,但实质上却行径于非法讨债的领域。 如果雇主选择聘用讨债公司并与其达成所谓的“讨债协议”,这份协议实际上无法起到任何保护债权人权益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n(一)债务已经履行;\n(二)债务相互抵销;\n(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n(四)债权人免除债务;\n(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n(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n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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