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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

2021-05-18 1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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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挪用一般用途的专项资金,只是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按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等处理即可。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则触犯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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