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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权利类型性质和用途

2021-04-12 81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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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性质和效力,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将其界定为“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则否定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唯一合法证据这一规定,将其重新界定为“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赠与房屋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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