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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

2021-05-06 1,297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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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首先会发放征地补偿费,其中包括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补偿、以及安置补偿;如果收回的土地是用做房屋建设的,那么会发放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是对被拆迁人失去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是用地单位得到土地所承担的费用;还有征地规税费,是把土地从公民手中转让到国家手中,用于建设的费用。还有土地出让金,是原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的使用土地的费用,会将其没有进行的多余年费所交费用退还;最后还有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收回时土地的价值来确定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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