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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用过两次,已结清,能否再贷?

2021-11-25 23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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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海公积金用两次已结清,公积金不能再贷,商业贷款可以再贷。 根据相关规定公积金使用过两次就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了。根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政策,对于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但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不代表就无法买房,目前情况可以考虑使用商业贷款买房,如果经济实力可以的话也可以全款买房。不能公积金贷款买房但能够提取公积金,根据事实上情况和限定、分别提供相应的手续,按流程提交后提取。
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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