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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2021-04-21 35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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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一、托运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1、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义务: 1、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 2、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 3、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 4、包装货物的义务。 二、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2、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3、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4、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 5、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 义务: 1、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2、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3、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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