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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中合同中卖方中止运输权利的行使

2022-10-20
中止运输(StoppgeiTrsit),指的是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没有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情况下,遇到买方无力清偿或不愿清偿债务时,对于脱离其占有但尚处于运输中的货物要求承运人中止原定航次运输的行为。这是法律赋予未收到货款的卖方的一种救济方法。卖方行使中止运输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卖方只有在买方无力清偿债务时才能行使,这种无力清偿债务是指一般业务过程中停止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到期的货款,而不追究其是否已达到破产的桂度;2.卖方已脱离其对货物的占有,已交付承运人运输;3.货物尚处于运输过程中,当货物已交由买方或其代理人时,卖方的中止运输权即告丧失。从合同法角度说,卖方行使中止运输权并不意味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按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如另行出售货物,按下列情况办理: (1)如果是易腐货物,未收货款的卖方毋需事先通知买方便可另行出售; (2)如果不是易腐货物,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必须把另行出售的意思告知买方,如果买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付清货款,才能把货物另行出售; (3)如果卖方在买卖合同中保留了另行出售货物的权利,则在买方违约时,卖方即可把货物另行出售。当卖方按上述条件把货物另行出售时,原来的买卖合同即告撤销,但卖方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有权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关于卖方中止运输的规定。《海商法》第四章第六节仅仅规定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其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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