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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的一般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2024-07-02 1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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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间借贷的一般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证明责任显然应当由作为出借人的原告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重要的证明,具有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一定的证明力。 但在原告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官仅依据借条并不能够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所以原告并未完成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原告承当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只有借条作为孤证时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不抗辩或自认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案件被告并不抗辩,而是直接认可借贷事实实际发生,但却没有钱偿还。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行为构成自认,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二)、被告抗辩情况下,各方的举证责任 1、被告主张已经偿还借款,各方举证责任; 2、被告主张借款事实未发生情况下,各方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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