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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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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具体差别如下: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2.对保证期间的确定: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1)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委托权,首先应主张其委托权成立并过期,为此应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和过期的法律委托事实成立的证据。贷款合同的签订和货款的交付是两个不同的事实,债权人对自己主张的两个事实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般是借款合同、借款、账簿等证据证明双方有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这样的契约纠纷事件中,债权人提供这两个证据,其举证责任基本完成,其馀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对债权人提供的权利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分配责任。债务人可能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存在问题。此时,债务人必须提供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干扰,受到约束,或者被干扰,权利应该妨碍法律要求,权利应该约束法律要求,权利应该被干扰的法律要求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可以继续为上述主张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声明,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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