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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类案例

2020-02-14 42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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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王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陈某在等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陈某告知王某:“我被人打了。”王某问:“谁打了你?”。王某便上前指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塞到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陶某见状即到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王某见陈某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现场。 经公安机关鉴定:陶某腹部损伤造成肠系膜多处破裂出血,小肠两处破裂,致腹腔大量积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全身多部位六处创口累计损伤成为轻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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