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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人应如何维权

2024-06-06 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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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共有房产则是家庭共有财产的一种。共有财产分割共有两种大的方式,一是协议分割,二是裁判分割。分割共有房产,共有人之间能够协商的,按照协商的分割方式进行。所谓协商,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裁判分割分为三种方式: 1.实物分割:裁判前,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方式。若达不成协议,共有房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2.变价分割:裁判前,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若达不成协议,共有的房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折价分割:裁判前,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若达不成协议,共有的房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予以分割。这里规定的折价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取得共有房产,对其他共有人给予金钱,或者实物,或者金钱加实物。采取这种方式分割共有房产,首先要评估共有房产的价值,最好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然后再进行折价分割共有房产。本案例采用的是变价分割,将房屋作价卖出,再对所得价款进行相应分割,也是实务中分割房屋的最常用的方式。在判断能否分割时,可直接对照上述的三个条件识别。首先,各房间未满足构造之独立性要求,对于各房间本身虽然有墙壁、门窗等物体与其他房间隔离,但该房间附属的卫厨、通道等基本部分并未达到独立,而是需要两个当事人共有共用。其次,各房间亦未满足利用之独立性要求,各房间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且通道、卫、厨等设施在利用上未独享独用。再者,各房间未达到法定形式之独立性要求,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及本市的《技术规定》,成套居住用房的登记最小基本单位为套,而非其中的单个或若干房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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