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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一方可以举证夫妻共同存款的凭证、流水走向以及共同房产的转让买卖证明等,以证实对方确实存在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向法院提出公平分割财产的...
涉及到交易相对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市场繁荣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用于阻却原所有权人的追回权,在处分的标的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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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在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时,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维权: 1、只向公司追债。 这适用于公司具有偿还能力,能够清偿债务的情况。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只要公司有财产可执行的,直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就可以了。 2、同时向公司及夫妻追偿。 当公司没有资产、没有偿还能力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股东夫妻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因为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出资主体是单一的,即使形式上不是一人独自公司,实质上为一人公司。可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务的相关规定处理,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在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不知情的配偶可以行使追认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由法院判令恢复原状,恢复登记至无权处分前的登记状态。在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不知情的配偶无权追回共有房屋,由于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只能在离婚时才能就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请求另一方赔偿。 2、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不能单纯从产权证上是夫妻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进行简单判断,需要结合房屋取得相关事实及婚内财产约定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应属无效。但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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