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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2022-04-13 539人已浏览
  • 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联合创始人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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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离婚,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得通过行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适用法律,必须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婚姻法的冲突。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婚姻,适用结婚地法律;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法律;赡养费适用与受扶养人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赡养费适用与受扶养人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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