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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成本是否征收契税

2020-08-21 7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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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拆迁户办理契税相抵也是要看情况的。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重新购买房屋时,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有: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户缴纳契税可选择两种方法:先按照房屋买卖销售价格到房屋产权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和土地管理局交纳契税, 然后持相关证明再到购房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或者,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再按照减免以后的税额到国土资源和土地管理局缴纳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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