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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担保的合同

2024-05-06 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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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编号:年第号 甲方: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兴锋 电话:0934-6651000传真:0934-6625886邮编:745200 乙方(反担保人):住所(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邮编:丙方(借款人): 住所(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愿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反担保的范围 1.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1.2《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 1.3《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保全费、送达费、差旅费等)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反担保的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起两年止。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方式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丙方未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本息,造成甲方履行担保责任而发生代偿损失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索付通知后的十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应按索付通知中所索款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义务与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生效。 8.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需经三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指印): 丙方(签字指印): 签字日期:年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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