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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有证据吗现在怎么补偿

2024-05-04 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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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要说的是:那些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数目以及每项的具体标准,这些都是由咱们市或者县级政府依法批准过后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里明确规定的哦。 然后呢,关于土地在被征用之前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这个是怎么算出来的呢?其实很简单啦,就是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审核过的最基础单位的统计年报,还有经过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来计算的。 如果说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还不足以让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的话,那就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了。政府要是想征收农民的土地,那得有合法的项目才行,而且还要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的程序来进行,给被征收的人合理的补偿。这可是个基本原则啊,任何违背这个原则的征收行为都是违法的。所以,被征收的人完全有权拒绝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还能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n(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n(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n(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n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n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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