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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可以撤诉吗

2023-02-01 6,341人已浏览
  • 任俊青律师

    任俊青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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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一般不能撤诉。如果公安局已经刑事立案,除非有嫌疑人死亡、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等情形,否则不会撤案的。即使被害人要求撤案,公安局也不会撤,公诉案件的起诉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来对犯罪的人进行起诉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取决于被害人是否愿意追究,这是国家的公权力的象征。 二、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强奸罪就不可撤诉,因为在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下,被害了一定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还可以提起自诉,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另外一种设计,这就是通常我们讲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本来强奸罪是一个公诉案件,现在转成了自诉案件,作为自诉人的被害人当然有撤诉的权利。 三、刑事诉讼案件根据提起控告的主体不同,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自诉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有罪的提出控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刑事自诉案件的分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强奸罪本是公诉案件,但是在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控告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处理的情况下,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由于此时提起诉讼的是被害人自己,已经不是公诉案件而被转化为自诉案件,因此作为自诉人的被害人就有了撤诉的权利。 五、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4、被控告的人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5、强奸罪是公诉转自诉案件因此不能调解,也不允许被告反诉。 通过以上的介绍,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然后移交到检察院,是不允许撤诉的,但是不排除某些案件公安局不立案,检察院不起诉,从本来的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的情况,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2、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妇女的人身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4、客观要件: (1)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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