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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强奸未遂是公诉。公安机关必须进行调查。但是,女性不再追究男性的民事责任。强奸未遂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奸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强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对幼女造成伤害的;(六)造成受害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护理、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罪行的,依照重罚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开始实施,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的,为犯罪未遂。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可以撤案,强奸犯罪是公诉案,由国家公诉,会判刑的,如果谅解后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即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受害人是不能撤诉的。 你说的在派出所和解撤诉不是撤诉,而是公安机关没有立案。那么是不是你们在派出所说不是强奸而是自愿的,派出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所以才没立案?如果是这样的话,要再想以强奸报案,就前后矛盾了,而且强奸案证据比较难搜集,很难确定犯罪事实存在。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是怎样也很难妄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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