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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歇业需要清算吗

2020-05-06 10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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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分公司终止经营活动需要清算。实际上,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分公司歇业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分公司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其注销登记程序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的分公司注销登记审核程序及期限,参照公司注销登记程序。因此,分公司停止经营活动的,需要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取得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后,再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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