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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人的通知义务

2024-06-07 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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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有向本人通知、报告的义务。管理人在开始管理他人事务时,应马上通知本人,弄清楚本人的意思,以便按本人的意思进行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应与本人随时取得联系,报告管理的进展情况,以便随时征求本人的意见,调整管理的方式。当然,这必须以能通知和能报告为限,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时无从知道本人或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则管理人没有这一义务。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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