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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

2021-03-12 15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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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行为是我国《民法典》明令禁止的行为。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 第二,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 第三,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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