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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有什么

2022-04-26 2,226人已浏览
  • 唐丹丹律师

    唐丹丹律师专职律师

    贵州众从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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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生物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如下: 1、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2、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3、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4、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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