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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主体是谁?

2024-05-06 2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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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中,主要涉及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房屋征收部门,同时也包括相关土地和物业所有权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具体来说,我们所指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仅包括主要城市如直辖市下的行政区划,还应涵盖一些规模较小的基层行政机构,例如未设行政区划的市、市辖区全县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n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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