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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有关如何补办弃婴收养手续的问题!!

2024-07-13 1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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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者儿童,需要有8个方面的材料: (1)收养人基本情况及保证把弃婴抚养教育成人等情况;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4)由福利院提交弃婴、儿童出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的证明(由福利院提供); (6)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健康体检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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