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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收养弃婴怎样上户?

2024-06-25 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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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限定,弃婴的收养手续应按照以下限定: (一)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限定的要求(即无娃儿、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娃儿的疾病、年满三十岁)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组织的体检证明。 (二)私下收养非社会福利组织抚养的寻找不到生爸妈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议申请,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关出具《娃儿情况证明》。 (四)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检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五)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限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六)公告期满60天无人认领的,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娃儿登记办法》限定的其他证明手续到登记机关解决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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