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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堡国际法庭的宪章规定,对军事法庭的管辖权

2020-06-05 62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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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一切为轴心国利益而以个人资格或团体成员资格犯有专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属违反人道罪的人员有管辖权。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一部在国际司法中具有奠基性作用的文件,它首次明确规定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中的罪行,犯有此等罪行的人,包括国家领导人,不得享受'国家豁免权'的保护,必须为此承担个人责任。
法律依据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特点研究》第一,国际刑事法院所能管辖的犯罪是特定的,也即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规约第5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应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并明确了对下列四种国际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具有管辖权。其中规约第6条具体规定了灭绝种族罪的定义与1948年《防止及惩治种族罪》中的完全一致。规约第7条规定了反人类罪,是在《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规定的反人道罪的基础上,根据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的,它与作为战争犯罪之一的反人道罪相比,涉及的范围更广泛。规约第8条对战争罪进行了详尽的列举。超出这个范围国际刑事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有学者指出规约未将恐怖主义罪、针对联合国和有关人员的犯罪、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犯罪和使用或威胁使用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武器罪行纳入管辖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缺陷。但换个角度看问题,这是国际法朝着可操作性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的标志,因为任何一个国际司法组织从来都没有获得过同样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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