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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法庭的设立

2023-06-03
公众通常更熟悉国际法院,而不是永久的仲裁法庭,部分原因是PCA的封闭判决特性和在1946和1990之间裁决案例较少的缘故——有时甚至裁定本身就是保密的。只是在近些年,法院的办案数量才逐渐增加。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起草和签署时代,广大穷国弱国对联合国属下的国际法院缺乏信任,希望弄出另一套自治裁决机制。《公约》规定:每个签约国可推送4名(本国)仲裁员,联合国秘书长编制并保存名单。每当有签约国提请仲裁的时候,争端各方可从这个名单中选一个代表自己的仲裁员,其余3个仲裁员也让争端各方自己协商决定。但如果商量不成,那么就责成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指派。 《公约》规定了四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即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以及特别仲裁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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