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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2023-01-04 5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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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诉讼和解与有法院调解的区别,具体如下: 1、性质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后者则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后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 3、效力不同: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4、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2、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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