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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2024-07-06 19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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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原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由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未收回的,应公告作废。 2、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 3、同级人民政府有权注销本级人民政府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原发证机关对于承包方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且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而不能在基础法律关系合法存在的前提下,注销承包经营权证,否则,视为违法行政。 4、农户承包林地,县政府向其颁发了林权证,但没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吗? 可以。县政府对农户承包的同一块土地,应当只颁发一张证书,不得既颁发林权证又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如果是林地承包,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林权证。二是如果一开始是耕地承包,县政府向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退耕还林,颁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先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再颁发林权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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