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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有什么

2022-07-02 972人已浏览
  • 王爱莲律师

    王爱莲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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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如下: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对被羁押的被告人需要变动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应当将变动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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