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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哪些情形应当提出变更强制措施

2021-09-30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5、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6、羁押期限届满的; 7、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8、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刑拘逮捕手段后,嫌疑人处于羁押阶段,如果嫌疑人认为羁押手段不符合法律程序,可以申请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检察院经过充分调查,认定羁押的确有问题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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