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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多久算违法利息怎么算

2024-04-14 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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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建筑行业,工程款拖欠非常普遍,拖欠工程款是指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价款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产生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甚至农民工等一系债务。拖欠工程款属于违反民法典规定的一种违约行为,承包方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发包方主张支付工程款,逾期未支付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但如果拖欠的工程款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比如农民工工资,且存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那么就会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因此,一般情况下拖欠工程款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可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殊情况可能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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