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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留了纸条算不算逃逸,有哪些规定

2023-02-26 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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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事故后确实因为自己有急事要处理且联系不上车主,留下纸条说明情况,之后再处理,是不构成肇事逃逸的。 但在留下的纸条上,必须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如联系方式,以便对方车主能及时联系做后续处理。 对于虽然留下了纸条,但纸条上并没有本人的真实有效信息的,仍属于逃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n(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n(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n(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n(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n(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n(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n(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n(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n(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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