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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留了纸条若是没有联系方式的,仍然属于逃逸。若是留有有效的联系方式的,则不属于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事故后确实因为自己有急事要处理且联系不上车主,留下纸条说明情况,之后再处理,是不构成肇事逃逸的。 但在留下的纸条上,必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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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有三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肇事逃逸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事故后确实因为自己有急事要处理且联系不上车主,留下纸条说明情况,之后再处理,是不构成肇事逃逸的。 但在留下的纸条上,必须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如联系方式,以便对方车主能及时联系做后续处理。 对于虽然留下了纸条,但纸条上并没有本人的真实有效信息的,仍属于逃逸。
根据《/l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根据《/l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受害人确实是因为肇事车辆逃跑而没有得到及时救助导致死亡的,您朋友又确实存在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行为,那么您朋友确实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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