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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是建设单位吗

2023-05-16 1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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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发包方是建设单位。 发包人不只是包括建设单位,还可以是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但一般见到的是发包人就是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发包就是建设单位需要建设项目,并且已经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有关手续后,通过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或者自行进行招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区别: 1、两者的角色定位不同:建设单位就是业主,出钱并监督施工的,相当于地主;施工单位是承揽项目,负责施工的,相当于长工; 2、两者的定义不同: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施工单位是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修队、国营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及集体施工企业等组织机构,都可以叫做施工单位; 3、两者的职责不同:建设单位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职责不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发包人不只是包括建设单位,他还可以是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但一般见到的是发包人就是建设单位。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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