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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扣押物品能否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处理

2020-01-25 1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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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处罚扣押物品不能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处理。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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