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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扣2万元怎么判刑?

2024-05-05 1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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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医生回扣30万元怎么判刑的规定,处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一、收受巨额红包的区别 1、医生收红包后,提供优于其他患者的待遇,如提前获取住院床位、提前手术等; 2、医生收红包后,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并没有特殊照顾患者。 第一种情况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更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如果再加上“数额较大”,那么收红包的行为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了。而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本条件,而不能按犯罪处理。当然这种行为会因违反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有相关行政处罚。 二、收受巨额红包的罪名之争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4]33号)第四条规定如下: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医生涉案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的“医务人员”、涉案行为是利用行政管理上的便利还是“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是对涉案行为定性的关键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24]167号)进一步明确“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医院作为国有事业单位,根据医院工作制度,科室主任一般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技术创新及医疗耗材采购等行政管理工作,负有对该科的“领导、管理”等职责,符合法律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具备适格的受贿罪主体。如果行为人是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则其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行为人既负有行政管理职责,又具有医生处方权,收受巨额回扣的,要审查非法获利行为是基于开处方的专业技术便利,还是基于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从而适用相应的罪名。倘若以上两种便利因素均存在,则应对行为人按照想象竞合犯论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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