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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用工主体资格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2024-06-06 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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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规定,承租、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应以出租方或发包方为工伤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将建筑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造成劳动者因工伤亡的,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工伤责任主体。 二、同一法律事件中,同时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补偿和基于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两种法律关系,前者应当排除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据此解释,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在劳动中受伤害,由雇主承担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认定了劳动关系,就不能再适用该条所规定以雇佣关系判决进行民事赔偿。 三、根据上述分析,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了无用工主体资格和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严某,严某招用的劳动者孙某在施工中发生了事故伤害,工伤责任主体应为某建筑公司。而某建筑公司以孙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人身损害应由雇主严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显然与现行的司法解释相悖。所以无用工主体资格工伤待遇如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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