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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标显著性高低,可依将商标分为哪几类?

2021-11-02 9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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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按照商标显著性的强弱程度,从显著性强到显著性弱,可以依次把商标分为创新性商标、暗示性商标、描述性商标和借用商标四类,具体如下: 1、创新性商标。创新性商标是为了某个特定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创造的商标,本身与商品或服务没有直接的联系,仅仅看商标并不能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不代表商品或服务所具有的性质。创新性商标在一开始并具有显著性,但是当它成为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固定标志,能让消费者把该商标与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在消费者眼中该商标只代表该商品或服务,其他商品无法与之轻易产生联系。创新性商标是显著性最强的商标; 2、暗示性商标。暗示性商标是通过间接的方式描述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虽然存在一定的描述性话语,但是能够蕴含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这类商标的所有人将原本与商品或服务不具联系的寓意巧妙地赋予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建立起很强的识别性和显著的特征; 3、描述性商标。描述性商标通过直接的方式对商品的某一特性进行描述,将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描述在商标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描述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以及用人名命名的商标。这类商标通过使用可以获得较强的识别性,取得显著特征; 4、借用商标。借用商标是将与商品或服务毫无关系的指代其他特定事物的词汇,当作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来使用,既没有暗示性商标的暗含隐喻,也没有描述性商标的密切联系,如果不是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广告宣传,很难将其与特定的商品联系起来。然而通过使用,这类标志还是可以具有识别性的,甚至很强的识别性。但由于这类商标所使用的是公有领域的“财富”,缺乏独创性、显著特征较弱,因此无法阻止他人在非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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